附件 1
城企聯動普惠養老專項行動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單
一、必選項(共 16 項)
(一)土地政策
1.設置專門的養老用地類別,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優先安排土地利用計劃。對于經營性養老用地,通過強制性監管協議杜絕開發商以養老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
2.養老用地出讓起價按不高于同類地段工業用地或同類地段醫療用地評估價評估后確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轉讓或抵押權實現,只可由其他養老企業承接。
3.企業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醫院、校舍、辦公用房、培訓設施、療養設施及其他設施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可先建設后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改造方案經屬地政府批準并報相關部門備案后,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
(二)規劃和報批建設政策
1.依法簡化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開辦申報程序,支持合作企業在合作區域內開展連鎖化、專業化服務。營利性養老機構增設營業場所時,無需辦理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實現“一張營業執照,多個經營地址,一次行政許可”。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
2.對于 500 張床位以上、規模較大的養老項目,允許企業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開發。
3.對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開展的養老項目,在無法完整獲得舊房歷史資料的情況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代替原始資料。
(三)財稅補貼政策
1.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均可享受床位運營等財政補貼,各類補貼資金作為綜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運營和融資等成本支出。
2.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全額免征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不動產登記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及省級設立的其他涉及養老機構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收取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
4.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四)醫養、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立(內設)醫療機構優先納入基本醫保聯網結算范圍。
2.逐步建立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3.確定當地一家或多家醫療機構為養老服務支持機構,為養老機構開通轉診就醫綠色通道。
4.按照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做好養老機構消防審批服務,建立工作機制,對專項行動項目采用一事一議,提高審批效能。落實按照耐火等級合理拓展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高度的規定。
5.建筑面積在 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 30 萬元以下的養老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6.建立“時間銀行”制度,積極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組織志愿者團隊開展養老志愿服務活動。鼓勵養老機構實施“時間銀行”模式發展志愿服務,服務內容及志愿者納入當地民政部門考核,達到一定規模給予適當獎勵。
二、自選項(共 27 項)
(一)土地政策
1.可使用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于養老機構建設,由企業與村集體約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3.政府提供的養老機構用地、用房,距離綜合性醫院不遠于5km
(二)規劃和報批建設政策
1.對于利用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項目,將增設或改造樓內電梯納入內部改造類工程范圍,無需調整規劃。
2.對于利用老舊建筑改造為養老設施,面積大于 1000 平方米的項目,采用承諾制方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3.針對養老機構設置專門的停車位設置標準,合理配置,避免閑置浪費。
(三)財稅補貼政策
1.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實施差異化補貼政策,根據養老機構收住服務對象身體狀況、服務質量星級評定、信用狀況、醫療服務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務質量越好、失信行為越少、醫療能力越強,獲得補貼越多。
2.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將養老機構的資源用于政策保障對象的養老,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數量、價格,服務補貼隨保障對象在各類機構中自由流轉。
3.將養老機構提供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納入補貼范圍。
4.參照本地區居民收入水平,對在養老機構從事一線護理服務的人員給予崗位補貼和培訓教育經費支持。
5.完善城市國有資產物業用于發展養老服務的政策,對于出租物業支持社會養老,放寬租金回報方面的考核。
6.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養老服務。
(四)金融支持政策
1.采取金融支持措施(投資補助□?? ?信貸融資□?? ?債券融資□?? ?基金支持□?? ?政府購買服務□?? ?融資擔保□),從中選取一項或多項。
2.鼓勵金融機構為納入城企聯動普惠養老服務專項行動的項目建設提供融資支持,合理降低融資成本。
3.鼓勵金融機構通過以收費權質押等方式拓寬抵質押擔保范圍、創新信貸方式,暢通養老機構融資貸款渠道,提升民營養老機構、服務型養老機構的融資能力。
4.將養老服務項目納入到政府出資或參股的融資擔保機構的重點支持范圍。
5.鼓勵企業建立城市康養產業發展基金或發行企業債券,用于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鼓勵發起設立采取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的養老投資基金,吸引合作企業進入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和服務領域。
6.整合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資金,探索建立風險補償金、擔保基金或給予財政貼息,著力降低養老企業融資成本。
(五)消防政策
1.對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備案的養老機構, 主動提供消防技術咨詢服務,明確辦理時限和流程,限期辦理。
2.實行養老服務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采用分類引導,明確不同類型養老機構建筑耐火等級、樓層設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難設計、建筑消防設施、消防管理機構和人員、微型消防站建設等配置要求。
3.對于改擴建項目,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手續未能辦理消防審驗的,由所在城市民政部門提請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集中處置。
(六)其他支持政策
1.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專業護理員培養力度,吸引護理人才, 提升職業技能,提高服務水平。
2.發揮就業公共服務職能,協調地方院校、培訓機構為企業提供多種人力資源支持。鼓勵合作企業在當地開展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和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3.設置養老護理員的公益性崗位,提供公益性崗位就業補貼。
4.政府采取以獎代補方式,補貼部分企業 40、50 人員等重點扶持人員的社保費用。
5.探索組建城市養老服務集團,加強與中小型養老機構協同合作。
6.地方政府可采取的有助于城企聯動普惠養老發展的其他政策,請注明。?
附件 2
城企聯動普惠養老專項行動企業責任清單
一、 必選項
1.確保將政府提供的土地用于養老機構建設,不用于房地產開發等其他用途。
2.確保將政府提供的物業用于養老機構建設,不用于其他用途,運行情況接受當地主管部門監督。
3.提供約定數量的床位用于普惠性公益性養老用途,在維持合理盈利水平的基礎上,其床位價格與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退休金等掛鉤,建立價格隨 CPI 等因素變化的調整機制,并接受政府價監部門的監管。
4.由企業自主定價的床位價格應控制在合理區間,并到政府價監部門備案。
5.養老床位長期持有經營,不對外分割銷售。不以辦理會員卡、發行金融產品等名義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6.通過自營或者聯合服務型企業,開展面向周邊社區居民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7.嚴格遵守醫保和“新農合”的有關規定,防范各種騙保行為。
8.通過開辦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安寧療護機構等或內設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以及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簽約等方式強化醫養結合能力。
9.承諾嚴格執行服務內容、標準、規范,保證服務質量。
10.?? ?對接當地“時間銀行”,接受志愿者來機構從事志愿服務活動,并提供必要支持。
11.?? ?依法經營,符合養老服務基本標準要求。
12.??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資金投入, 采取針對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落地。
二、自選項
1.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失能失智老人的評估體系和分級照護體系。
2.配合政府嚴格管理各類補貼的發放,確保各類補貼政策精準執行。
3.對于有自理能力的活力老人,可以享受本公司在全國各地布局的養老機構,在有空余床位的情況下,可“候鳥式”交互使用。
4.對本地區薄弱的公益性養老機構進行結對幫扶。
5.為地方提供養老、孝老、敬老教育宣傳等有關公益性服務。
6.協助地方政府開展養老照護服務專業化培訓。
7.企業可采取的有助于城企聯動普惠養老發展的其他措施。
?
附件 3
城企聯動普惠養老專項行動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企聯動普惠養老專項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項目和投資管理,加強組織實施,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45 號, 以下簡稱“45 號令”)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方案實施期限為 2019—2022 年,建設任務滾動實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展期實施。
第三條 實施方案覆蓋范圍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以下簡稱“各省”)。
第四條實施方案旨在增加普惠性養老服務供給,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負擔、方便可及的養老服務,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設施完善、服務便捷、保障有力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第二章?? ?管理職責和工作程序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實施方案、制定實施方案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城市政府根據實施方案要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列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七條 城市政府根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整體規劃、合作協議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資金申請文件和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建設程序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第八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采取切塊下達的方式,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投資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再調整。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各省發展改革部門做出調整決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九條? 各省發展改革部門是資金分解下達的責任主體,城市政府是項目申報、實施過程監管的責任主體。各省發展改革部門將中央預算內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權力不得下放,需在收文后2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分解到具體項目,分解下達投資計劃時要明確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及配套投資比例和數額, 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文件;城市政府要加強對項目推進全過程監督與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遴選方式
第十條 通過新建,以及改擴建適宜的廠房、醫院、閑置校舍、辦公用房、培訓設施、療養設施及其他設施等方式,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支持以下幾類項目:
一是支持養老服務骨干網建設,發展集中管理運營的社區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連鎖化的養老服務設施和帶護理型床位的日間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務功能模塊,強化助餐、助潔、助行、助浴、助醫等服務能力,夯實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絡,增強養老服務網絡的覆蓋面和服務能力。
二是支持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強化對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長期照護服務。
三是支持同時包含以上兩類內容的體系化養老服務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項目遴選基本條件包括:
(一)項目要符合地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社會事業發展規劃要求,與當地人口、土地、環境、交通等實際狀況相適宜,選址布局科學合理。
(二)項目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環境保護、節約土地、安全管理、節約能源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三)項目要符合 45 號令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落實前期工作條件,配套資金足額落實。
(四)項目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使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15〕2942 號)要求,做好與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銜接,并錄入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四章?? ?項目建設要求和補助標準
第十二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根據項目建設規模按每張床位2萬的標準給予補助,原則上每個城市年度補助床位數不超過10000張。高于年度補助床位數上限的按 10000 張補助,或者分年度實施。建設任務跨年度的項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功能布局、參數設置等可參照《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 144—2010)、《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標準》(建標 184—2017)的規定執行,但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床均面積指標原則上不低于上述建設標準的下限。
第五章?? ?資金安排原則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各省發展改革委要根據項目前期深度,優先遴選符合支持條件且前期成熟的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范圍。按照在建和開工前階段(包括施工許可、施工合同簽訂、施工招投標等)、規劃許可階段(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確定規劃設計方案等)以及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階段
(包括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等)梯次對項目排序。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項目成熟度,統籌考慮區域、人口等因素進行平衡。
第十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實行專款專戶管理,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確保中央預算內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第十五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用于計劃新開工或者在建項目, 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政府要對項目資金使用、實施效果負總責。應當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設管理法規,項目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需具有相應資質,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各地要加強項目竣工驗收,適時將年度投資計劃、竣工驗收情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各地要定期對項目質量、進度、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建設項目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適時對城企聯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地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于每月10日前對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調度,及時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或者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并予以通報。
(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
(二)對申報項目審核不嚴,造成投資補助資金損失的;
(三)對于切塊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和安排出現拖延或嚴重失誤的;
(四)所在地區項目存在較多問題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線審批監管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參與城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將其移除專項行動參加城市庫,并在一定時期內不接受其參與申請。
(一)未按時制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整體規劃的;
(二)未按時提交政策支持承諾函或違反承諾的。
第二十二條? 參與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資金,暫停受理其申報項目申請,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察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 4 年。